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教育部(90)台社(三)字第 9006818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教育部台社(三)字第 092001850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 9 點;並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社區大學及其相關團體
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社(三)字第 09201749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教育部台社(三)字第 093017449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
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教育部台社(三)字第 0950177287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60206289C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5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70254020C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80225386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 0990201207C 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20063913C 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及其相關團體要點)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臺教社(一)字第 1040185329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80064243B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7 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除第
三點第一款第一目之(5)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 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112401017A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