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10884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教育部(100)臺參字第 1000012029C 號令發
布(原名稱: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
3.中華民國107年08月24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70124638B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122806639A 號令修
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
兒申訴服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