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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3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1061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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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4.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65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7、8、1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655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9、14-1、20、23 條條文;增訂第 4-1、5-1、21-1 條條
  文;並刪除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日行政院(85)台人政給字第 04632  號令、
  考試院(85)考台組貳二字第 0086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自八十五
  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0228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80064534 號令、考
  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19171  號令會同發布第 9  條定自八十八
  年七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5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18  條條文;第 3  條第 3  項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80064534 號令、考
  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19171  號令會同發布第 3  條第 1  項、
  第 2  項及第 5  項,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8 條定自九十
  六年七月十三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7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除第 3  項規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
  其餘項次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800147823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41801  號令會同發布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481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8-1、1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
    命令定之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05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除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其餘修正內容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90061720號令、考
    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900024071號令會同發布,第3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第2款及第5項,定自99年1月13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57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7852
    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500059321  號令會同發布第 14 條
    ,定自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施行
    (依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制定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
    撫卹條例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
    不再適用)
13.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61  號
  令廢止,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