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9570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1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8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00043777 號令定自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1451 號令
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4.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071 號令修正公布
第5條、第7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3-1、9、18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