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教育部臺(九一)高(二)字第 9104184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 9112915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30043894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學術
會議或活動審查原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50134874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高通字第 0970255233C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66566B號 令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