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6925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43620A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93822A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67320C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2、1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澎湖金門及
馬祖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23075C號令修正
發布第8條、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08651B號令修正
發布第8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8599B號令
修正「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8.中華民國110年07月0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70730B 號令修正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