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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081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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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 092001147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 093001126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復學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 093015797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復學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 0940152281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教育部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 3  次會議修正通過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 0950175885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 0960192943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復學原則)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 0980209301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00002538C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廿三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10196048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45560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21919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35215B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86694B號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147538B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91503B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及附件三、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1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56632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1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66752 號函勘誤第四點附件一
1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60813A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七點附件十一,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