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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70055195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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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1513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06944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7、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66352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263493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16559C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30998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條、第 5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7年06月08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70055195B 號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