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1513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06944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7、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66352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263493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16559C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30998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條、第 5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7年06月08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70055195B 號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