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15095A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1條;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133794C 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78992C 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1條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83426C 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部分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
格檢定辦法)
5.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20085610B 號令修正第2條、
第5條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6.中華民國103年08月29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122455B 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附表
7.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60106426B 號令修正第5
條附表
8.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70037680B 號令修正,名
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9.中華民國109年03月25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90039733B 號令修正發
布部分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 1132604162A 號令修正部
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