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761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31 號令
修正第34條及第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1071 號令修正
部分條文;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部分條文,除第36條之1外,業經行政院100年11
月15日院臺教字第1000060556A號函定自100年11月15日施行中華民國一
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36條之1,業經行政院100年12月30日院
臺教字第1000068428A號函定自100年12月2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1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408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1、24、25、27、28、30、36 條條文;增訂第 27-1 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34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7-1、3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2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48條;除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款、第3款第4目、第5條第2
項、第7~9、21、29、30條、第33條第2項前段但書、第3項、第 37、40
、44條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