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國立編譯館國總字第 0930002535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3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國立編譯館國總字第 096000138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4、7、8、12~17、1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國立編譯館會場使用暨停車場管理暫行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國立編譯館國總字第 1000003557 號令修正名
稱發布;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立編譯館會場使用暨停車場管理要
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 1010004801A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