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教育部台社(四)字第 0930172934B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教育部台社(四)字第 0950187698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教育部台社(四)字第 0970168840C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社會
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教育部台社(四)字第0990005040C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1010117101C 號令修
正發布第1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廿九日教育部臺社(四)字第 1010223623B 號
令廢止,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