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345號函
核定自91學年度(91年8月1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40043117C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原名稱: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原則)
3.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令
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94年8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教育部臺人(三)字第1010147290C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1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5.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601號函
分行修正發布核定本,名稱並修正為「公立中小學兼任及
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0019600號函
修正,並自111年2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140140146號函
修正「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及「公立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並自114年9月
1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300號函
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兼
任及代課教師支給數額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生效,藝術
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支給數額下限自115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