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100 45345 號函核
定自九十一學年度(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教育部台人(三)字第 0940043117C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原名稱:中小學兼任
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原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教育部台人(三)字第 0940113768C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3 點;並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卅日教育部臺人(三)字第 1010147290C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點,並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 :中
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70043601號 函分
行修正發布核定本,名稱並修正為「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
支給基準表」,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九日教育部院授人給字第 1110019600 號函修正,
並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