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教育部台軍字第 0910192242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部台軍字第 09400345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廿六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 1010199176B 號修正發布第 3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 1020129180B 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軍訓教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作業規定)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 111280125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