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教育部台(93)環字第 093007953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教育部台環字第 0940069247C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教育部台環字第 0940169859C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五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
助大專校院改善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教育部台環字第 0960008859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教育部台環字第 0960195602D 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