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教育部台(93)環字第 093007953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教育部台環字第 0940069247C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教育部台環字第 0940169859C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五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
  助大專校院改善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教育部台環字第 0960008859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教育部台環字第 0960195602D  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