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89)軍字第 89088542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33 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教育部台軍字第 0940175165C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33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日生效(原名稱: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申訴處理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軍字第 0960050247C 號令刪
除發布第 3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廿五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 1010197908B 號
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8年05月16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 1080063815B 號令修
正發布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 1090136293B 號令修
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四點、
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 1100130557A 號令修
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