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教育部台社(三)字第 0940162221C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70174781C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評鑑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計畫)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 0990199168C
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1010248553B號令修正第
6點,自102年1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2年04月19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20041552C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教社(一)字第1050026432B號令停止適用,並自
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