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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171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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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0950061633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0970098491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民中小學
  開設鄉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0990196624C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1010236414B號
   令修正;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
   第1030009967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42943B 號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並自即
   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72753A 
   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
   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2年06月05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062104A 號令,修正第
   二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113年07月08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1712A 號令修正「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