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體(二)字第 0970078481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07月18日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 1020097665B 號函修正
發布第 6 點、第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8年07月25日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 1080072095B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名稱並修正為「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並
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3年09月09日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 1132100943A 號令修
正「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