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教育部台體(三)字第 0980054455C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教育部臺體(二)字第 0990226900C 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中央
補助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
)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教育部臺體(二)字第 1010104475C 號令
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教育部臺體(二)字第 1010229680B 號
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教育部臺體(二)字第 1010229680B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81033A
號令修正「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
費執行工作要點」第二點、第八點,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