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5年05月25日藝人字第 0950001412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2年05月08日藝人字第1020001742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5年09月14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人字第 1050003352 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2年03月27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人字第 1120000851 號令修正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3年06月25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人字第 1130001892 號令廢止「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