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4年06月05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館長核定實施
2.中華民國87年5月18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87)藝展字第0429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4年03月16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090000764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1000001711號 令 修正
5.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視字第1020001917號 令 修正
(原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廊管理使用要點)
6.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藝視字第1070000485號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國立臺
灣藝術教育館展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