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6月7日原民教字第09600245531號令
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60079251B號令會銜發布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5月5日原民教字第0990019827號令
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90067102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100328141號、教育部臺高(一)字第1010117270B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8點,並自102年 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05月2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238
621 號、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030063454A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原住民學生升學優
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