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3年01月12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200195149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50181638C號修正第3點、第4點、第5點及名稱,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特教班經費作業原則」)
3.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60151483C號修正第1點、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70139737C號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70139737C號修正第1點、第4點、第5點,並
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02148B號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
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
班經費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00315A 號令修正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