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經費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0031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93年01月12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200195149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50181638C號修正第3點、第4點、第5點及名稱,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特教班經費作業原則」)
3.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60151483C號修正第1點、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70139737C號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70139737C號修正第1點、第4點、第5點,並
  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02148B號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
  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
  班經費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00315A 號令修正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