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0年05月06日教育部臺文字第 1000056419C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1年01月19日教育部臺文字第 1000222980C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臺教文(六)字第1070004779B號 修正,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 1070188351B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9年08月03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 1090078896B 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0年08月27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 11001060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