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0年06月23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00086670C 號令訂定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1年08月17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10132704C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國
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10222321B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2年01月0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
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104年03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23933B 號令修正第四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03485B號修正,名稱並
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
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148788B號修正,並自即
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65409B號修正,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150230B 號 令修
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
)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44770A 號修正第六點、第八點、
第十二點及第九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