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47183C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01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7425B 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第2條條文(原名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幼兒園招
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3.中華民國108年05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2780B 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7 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
需要協助幼兒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補登)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15474A 號令修正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