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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8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設施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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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096000331
 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 點;並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098000532
 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點;並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09900
 34838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101001457
 6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點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39418A 號令
   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