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096000331
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 點;並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098000532
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點;並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09900
34838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101001457
6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點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39418A 號令
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