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20142796B號令
訂定。
2.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B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6年05月16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044843B號令
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100827B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482A號令
修正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