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部授教中(行)字第 0970518418號函
訂定。
2.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部授教中(行)字第1010520444號函
修正 修正第2點、第6點、第14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
1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32287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生
效。(原名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4.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900927號函
修正第2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