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4年6月10號臺教法(五)字第1040076767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1060021194號函
修正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1100061683號函
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1112701333號函
修正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1122700390號函
修正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1122705080號函
修正第4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7.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1152701830號函
修正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