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四年六月十號臺教法(五)字第 1040076767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 1060021194 號
函修正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 1100061683 號
函修正「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
起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七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 1112701333 號函
修正「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規定 (修正規定及修正
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12年02月06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 1122700390 號函修正
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資(五)字第 1122705080 號函修正
第4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