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04743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6244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120298B
號令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
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12393B
號令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
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37300A
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148138A
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01052A 號
令修正第三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3年02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0020032A 號修正「教育部
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三點附
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