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86521B 號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7004889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9053
B 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800397851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補登)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
90063795B 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900370301 號令修正
發布部分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10546
A 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110008702 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
條、第二十九條
5.中華民國113年02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85403A 號令、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1300041331 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