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25558B
號令訂定「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並自即日
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22616A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六點附件五、第七點附件七之
一、附件八、第九點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49588A 號令修正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第三點附件二、附件
三、第六點附件五、第七點附件七之一、附件八、第九點附件九,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