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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645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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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56452A 號令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名稱並修正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並自一百十一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