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0950081972號函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0950106683號函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0960052935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12點。
4.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097018084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
5.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1000094036號函
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
6.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會(三)字第1010217076號函
修正第4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60095066號函
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100173505號函
修正第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134400693號函
修正第2點、第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154400457號函
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