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16517 號
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70179808 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
第 0970035130 號令、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70227708B 號令會銜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 1131763203
號令、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40505998 號令、教育部臺教學(一)字
第 1140026614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原名稱: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新名稱: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
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