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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發文機關: |
教育部 |
發文日期: |
109.02.05 |
發文字號: |
臺教社(四)字第 1090005508 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委員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本
部主任秘書以上人員至少一人、終身教育司司長及本國語文領域顧問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具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三)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與本國語文教育有關機關
之代表。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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