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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臨時人員人事管理要點」第32點及同要點附件十「教育部臨時人員報酬標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109.12.09 |
發布字號: |
臺教人(五)字第109017002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內容: |
三十二、工作評價津貼,指於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法制處或私校退撫
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擔任資訊、法制或協助私校退撫
儲金監理專業工作者,因延攬及留用人才需要,定期增加之給與
。
工作評價津貼區分為五級,第一級每月增支新臺幣(以下同)三
千元,以一千元為級距,監理會臨時人員最高給至第三級。
工作評價津貼之給與,應由相關單位於人員試用期滿後簽提本小
組審查通過,追溯自到職日生效,並按年度評價之。
工作評價津貼於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第二類人員選擇依原支報
酬支薪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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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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