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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院管制計畫之管考機關(以下簡稱政院管考機關)如下:
(一)屬社會發展類及公共建設類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
發會)管考。
(二)屬科技發展類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管考。
政院管制計畫及部會管制計畫之本部管考單位(以下簡稱本部管考單
位)如下:
(一)屬社會發展類者,由本部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管考。
(二)屬公共建設類者,由本部秘書處管考。
(三)屬科技發展類者,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管考。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內部單位或所屬各機關(構)負責管考單位或
指定專人辦理(以下簡稱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管考。
跨機關(構)或單位執行之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院管制計畫:主辦機關(構)或單位應負組織、協調、統合及
控制之責,偕同相關機關(構)或單位推動,並得視情形召開協
商會議。
(二)部會管制計畫或自行管制計畫:得由主辦機關(構)或單位參考
前款規定辦理。
六、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應依國發會來函所列注意事項,於前一年九月十五日前
至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完成當年
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擬訂,並經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
審查通過。
(二)本部管考單位依前款規定審查各單位所報資料後,由綜規司彙
整審查結果簽奉核可,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於資訊系統完成
初審。但本部因故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得經行政院管考機關
同意後,延至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三)國發會彙整各部會依前款規定所報資料,會同國科會及各業務
處等相關機關(單位)複審,並彙整審查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後,
於資訊系統審定,並函送本部,由綜規司轉請各單位據以辦理
。
十一、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之案件,其核定
機關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本部管考單位初核後
,送政院管考機關核定。
(二)政院管制計畫申請終止管制案件:本部管考單位初核後,送
行政院核定。
(三)部會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本部管考單位核定。
(四)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
核定。
(五)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本部管
考單位核定,送政院管考機關備查。
十二、本部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列管之個案計畫分別辦理評核;其作業
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單位自評、本部管考單位初核、
行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單位完成自評報告,簽陳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定
,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至資訊系統送審。
2.本部管考單位就自評報告提出書面初核意見後,由綜規司彙
整初核結果簽陳部次長核定,本部管考單位依核定結果於次
年三月二十五日前至資訊系統完成初核,並送行政院複核。
(二)部會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自評、本部管考單位評核及
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單位完成自評報告,簽陳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定
,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至資訊系統完成自評報告及主辦管
考送審。
2.本部管考單位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核,並由綜規
司簽陳部次長核定後,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三)自行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
評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本部所屬內部單位之主辦管考人員應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完
成自評,簽請主管次長核定後,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至資訊
系統完成評核,並提供綜規司評核結果,由綜規司於四月三
十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2.主辦機關(構)得比照本部評核作業,由主辦管考單位辦理,
並將評核結果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
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四)前二款之評核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第三者
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
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執行機
關(單位)派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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