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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161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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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校園設施、充實教
學設備,以強化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學習環境,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有安全疑慮須立即改善者。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境
遭受損害,影響校園正常運作者。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設施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及教學品質顯有不利
影響者。
(四)其他緊急需求或因地區氣候、環境因素致影響設施設備,有改善需求
者。
三、補助範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校舍安全、校園環境修
繕及設備充實(包括設計、監造及工程管理費用)。
2.土地產權未清楚、未取得建造與使用執照及報廢有困難者,不得
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進行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綠建築基準要求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設施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竣工者,採一次核定分年補
助方式辦理;申請經費保留未獲同意者,納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
辦理。
5.特殊項目補助基準:
(1)資訊教學設備、音樂器材及圖書: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百萬元。
(2)遊戲場依各校班級數計算最高補助金額,各校班級數最高補助
金額如下表:
各校班級數之最高補助金額(萬元)
二十四班以下
二十五班至三十六班
三十七班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班以上
九十
一百三十
一百七十
一百九十
(3)圖書館(室)修繕:每校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6.前一年度已獲本要點補助超過一百萬元之學校,不再予以補助。
(二)天然災害之搶險搶修及復原、民間捐資重建校舍或屬教育部主管之
學校,不受前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二月至十月受理地方政府函報計畫書。
(二)申請方式:國民中小學應依本署公告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檢
附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每校每年至多申請一案;
本署未規定者,得從其主管機關規範。
(三)國民中小學所申請項目應審酌其急迫性,並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
涉及教學設備之申請,應邀集相關領域召集人參與會議。
(四)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
辦理初審,並得考量美感營造原則(內容如附件),單一學校申請
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應辦理實地勘查後,再函報本署申請。
(五)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
需求表之急迫性、必要性、合理性、明確性、效益性及通用設計原
則進行審查,據以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依審查小組
之意見,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六)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級次之級距,計算最高補助比率;各財力級次
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核定金額
各財力等級之最高補助比率(%)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一千萬元以下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超過一千萬元
二十
二十五
三十
(七)天然災害之搶險搶修及復原者,不受前六款規定之限制;另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九十。
(八)地方政府未能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者,或所轄學校有餘裕空間或
低度利用教室而未能配合政府重要政策釋出者,本要點之補助比率
,本署得視情形予以扣減。
五、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本署得自國民教育相
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
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執行中,有因不可歸責於學校之因素,致影響計畫執行時,地
方政府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函報本署辦理期程展延或經費保留,逾
期未申請或資料檢附不全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本署同意者外,均
不予受理。
(四)受補助學校申請經費調整,應符合未涉及用途別變更之原則。
(五)結餘經費免繳回者,倘有計畫調整之需求,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認定
。
六、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及辦理發
包、採購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註銷計畫不予辦理者,該校二年內不得申請本
專案補助經費。
(三)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署得於每年辦理前一
年度補助案件實地抽訪作業,必要時得另行召開檢討會;抽訪結果
,得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四)各地方政府應就當年度獲補助案件數,辦理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督導
訪視,並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