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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161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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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校園設施、充實教
    學設備,以強化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學習環境,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有安全疑慮須立即改善者。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境
    遭受損害,影響校園正常運作者。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設施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及教學品質顯有不利
    影響者。
(四)其他緊急需求或因地區氣候、環境因素致影響設施設備,有改善需求
    者。

三、補助範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校舍安全、校園環境修
        繕及設備充實(包括設計、監造及工程管理費用)。
      2.土地產權未清楚、未取得建造與使用執照及報廢有困難者,不得
        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進行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綠建築基準要求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設施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竣工者,採一次核定分年補
        助方式辦理;申請經費保留未獲同意者,納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
        辦理。
      5.特殊項目補助基準:
       (1)資訊教學設備、音樂器材及圖書: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百萬元。
       (2)遊戲場依各校班級數計算最高補助金額,各校班級數最高補助
          金額如下表:
各校班級數之最高補助金額(萬元)
二十四班以下 二十五班至三十六班 三十七班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班以上
九十 一百三十 一百七十 一百九十

       (3)圖書館(室)修繕:每校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6.前一年度已獲本要點補助超過一百萬元之學校,不再予以補助。
  (二)天然災害之搶險搶修及復原、民間捐資重建校舍或屬教育部主管之
      學校,不受前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二月至十月受理地方政府函報計畫書。
  (二)申請方式:國民中小學應依本署公告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檢
      附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每校每年至多申請一案;
      本署未規定者,得從其主管機關規範。
  (三)國民中小學所申請項目應審酌其急迫性,並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
      涉及教學設備之申請,應邀集相關領域召集人參與會議。
  (四)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
      辦理初審,並得考量美感營造原則(內容如附件),單一學校申請
      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應辦理實地勘查後,再函報本署申請。
  (五)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
      需求表之急迫性、必要性、合理性、明確性、效益性及通用設計原
      則進行審查,據以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依審查小組
      之意見,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六)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級次之級距,計算最高補助比率;各財力級次
      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核定金額 各財力等級之最高補助比率(%)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一千萬元以下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超過一千萬元 二十 二十五 三十

  (七)天然災害之搶險搶修及復原者,不受前六款規定之限制;另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九十。
  (八)地方政府未能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者,或所轄學校有餘裕空間或
      低度利用教室而未能配合政府重要政策釋出者,本要點之補助比率
      ,本署得視情形予以扣減。

五、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本署得自國民教育相
      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
      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執行中,有因不可歸責於學校之因素,致影響計畫執行時,地
      方政府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函報本署辦理期程展延或經費保留,逾
      期未申請或資料檢附不全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本署同意者外,均
      不予受理。
  (四)受補助學校申請經費調整,應符合未涉及用途別變更之原則。
  (五)結餘經費免繳回者,倘有計畫調整之需求,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認定
      。

六、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及辦理發
      包、採購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註銷計畫不予辦理者,該校二年內不得申請本
      專案補助經費。
  (三)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署得於每年辦理前一
      年度補助案件實地抽訪作業,必要時得另行召開檢討會;抽訪結果
      ,得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四)各地方政府應就當年度獲補助案件數,辦理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督導
      訪視,並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