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特殊教育學校,充實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改進教學措施,提升
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特殊教育人力經費。
(二)身心障礙學生交通相關經費。
(三)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及人員經費。
(四)特殊教育班開班經費。
(五)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特殊教育相關計畫經費。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補助內容,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五。
四、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設有特教班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年度中減少特教班者,應於九月三
十日前將本署核撥之補助經費,依補助基準之半數繳回本署。
(三)補助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項目,本署得核撥學校預算辦理;其
如有不足者,再由本署酌予補助。
五、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所需,學校應專款
專用。
六、學校執行補助計畫,應事先掌握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及人數,依區域特
性及需求,辦理區域相關特殊教育研習;其辦理之研習,應登錄於教
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承辦學校就參加教師,應採取上網報名方式辦
理,以掌握教師參加特殊教育進修情形。
七、本署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提供各項
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八、依本要點補助之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字樣之貼條。
九、學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回
;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其下次申請補助經核定之計畫所列
經費,得依執行比率酌減。
十、本署得將學校前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作為後續核定補助經費之
重要參考。
十一、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所需,學校應專
款專用。
十二、學校執行補助計畫,應事先掌握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及人數,依區域
特性及需求,辦理區域相關特殊教育研習;其辦理之研習,應登錄
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承辦學校就參加教師,應採取上網報名
方式辦理,以掌握教師參加特殊教育進修情形。
十三、本署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提供各
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十四、依本要點補助之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字樣之貼條。
十五、學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
回;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其下次申請補助經核定之計畫
所列經費,得依執行比率酌減。
十六、本署得將學校前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作為後續核定補助經費
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