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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0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100151246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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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
    生適性發展,落實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強化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發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由各四技二專及大
    學校院聯合或自行組成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中等以上
    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
    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甄審及保送入學之時間,以每年三月至五月辦理為原則
    。


四、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甄審或保送入學之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
    學力之學生,其在學平均成績應及格。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學生得參加甄審之名額
    ,分配如附表。


五、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
      總分百分之五十五;獲優勝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五十。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四十五。
(三)全國技能競賽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四十;第二名增
      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第三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
      十;第四名及第五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各職種個人競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第四名至第十五名者,增加甄審實
      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第十六名至第三十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
      百分之二十;第三十一名至第五十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
      十五;第五十一名以上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
(五)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或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
      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
      之二十;佳作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六)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第一
      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其餘得獎者,增加
      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七)領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領有乙級
      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者,甄審
      實得總分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由當年學度入學委
      員會依其所參與競賽辦法及表現等相關證明資料認定。


六、符合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由原肄業學
    校或主辦機關於競賽完畢後,按名次先後順序繕造申請甄審及保送入
    學名冊一式二份,並檢具在學成績單、學生證(或畢業證書)等證明
    文件及獲獎證件,循行政程序報送委員會,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
    。


七、各四技二專及大學校院各系科甄審及保送名額,應列入簡章辦理,其
    名額不占年度各系科核定招生名額。
    甄審及保送錄取生於報到後,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年度各四技二專及大
    學校院之招生,違反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八、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甄審及保送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四技二專及大學校院相關
    學系甄審與保送入學及有關違反時之處理原則。


九、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前取得之證件或競賽、展
    覽獎項或各種特殊身分考生之加分優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