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
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
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組成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延任、連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
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第五款學者專家、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產生方式,依本
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產生方式,由教師組織、家長
團體各推薦三人以上,經本部部長擇聘之。
三、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派兼,召集會議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另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ㄧ人擔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並為發言人。
四、校長延任、連任之審議及出缺學校轉任、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
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相關事項,由本部擬訂草案,送遴選會審議。
五、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本部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前項平日辦學情形、學校評鑑成績及其他評核,由本部就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所屬視導人員及高級中等教育組、原民特教組、學務校
安組對該校長平日辦學情形之督導考核(包括教師會及家長會平時意
見之反映),予以總評。
前項總評結果,應提供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遴選會並
得邀請本部人員代表列席說明。
六、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辦學績效時,採無記名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認定為辦學績效優良,並得依本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
校長。
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轉任,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出缺學校遴選之順序;
審議時,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轉任。
前項票決無過半數同意者,以前二名(包括同列第二名)進入第二次
票決,餘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二次投票仍無過半數同意者,
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候選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出缺學校:
(一)第一次投票,不同意票超過半數。
(二)經二次投票,同意票均未過半數。
新任校長遴選之投票方式,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六之一、前點第二項轉任校長遴選,該學校屬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
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且有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參加
時,採二階段票決:
(一)第一階段採全部候選人個別投票,開票過程中,個別候選人
獲過半數同意或不同意時,不再繼續開票。
(二)第二階段對入選候選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進行投票。
前項第一階段投票,依下列票決結果,決定後續遴選程序:
(一)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同意者,且非原住民身分
候選人中亦有獲過半數同意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僅一位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聘任該具原住
民身分候選人為校長。
2、二位以上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由具原住民
身分候選人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獲過半數同
意票之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無記名
單記法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由第一階段
獲過半數之候選人(包括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及非原住民
候選人)再次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投票結果
獲過半數同意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無記名單記
法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
(二)僅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同意者,而非原住民身
分候選人中無獲過半數同意者時;或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
無獲過半數同意者,而僅非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
同意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僅一位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聘任該候選人為校長。
2、二位以上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
法投票,獲過半數同意票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
單記法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
缺學校。
(三)無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時,以得票數前二名且非不同意票超
過半數者(包括同列第二名)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
票,獲過半數同意票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單記法
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前點第五項新任校長遴選,該學校屬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
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且有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參加
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七、下列人員得於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逕行報名一所學校參加面談
:
(一)申請參加遴選且經遴選會審議通過辦學績效考評優良之現職校長
。
(二)現職學校或新設之籌備處經核定裁撤者,其校長或籌備處主任。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得報名原任職學校校長之遴選。
八、任期屆滿、連任期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
選者,應選填一所至三所出缺學校,作為遴選會審議時之參考。
九、參加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之人員,除應依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遴選會審議校長延任、連任、轉任及新任時,應邀請前項人員列席說
明並參與詢答。
十、遴選會對於具名指控案件,得分別訪談相關人員,必要時並得推派代
表深入了解,向遴選會說明;對於未具名指控案件,不予討論審議。
十一、現職校長申請連任及轉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組成考
評小組至校實地訪視:
(一)本部綜合總評結果未達「甲等」以上。
(二)任內未實施學校評鑑或評鑑結果未達「甲等」以上。
(三)經遴選會建議,需實地訪視。
前項訪視項目,包括「校長與教師-教學領導」、「校長與學生-
學生之學習與成長」、「校長與家長-家長互動」、「校長與學校
-行政經營」及「校長自身-個人特質與能力」,或遴選會建議之
項目。
前項考評小組之組成,包括學者專家,及本部、校長、教師與家長
之代表各一人,均由本部部長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