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維護我國歷代古物,辦理分級指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古物之分級分為古物、重要古物、國寶三級。
三 具備左列條件者,得指定為古物:
(一) 具有歷史、科學、藝術等研究價值者。
(二) 具有時代特徵,並與地方有特殊淵源者。
四 古物具備左列條件者,得指定為重要古物:
(一) 品質精良珍貴,藝術造詣高超,數量稀少者。
(二) 能作為考證當時典章制度之依據,並與當時歷史人物或史事具有深
厚淵源者。
五 重要古物具備左列條件者,得指定為國寶:
(一) 品質最為精良者,數量極為稀少者。
(二) 為研究當時文化歷史所不可缺少之代表性證物者。
六 私人所有之古物申請分級指定,應填具申請表,並附照片、圖片或幻
燈片、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經初審認具價值者,依行政程序層轉教育部指
定之。
前項申請表,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古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二) 古物之名稱、類別、數量、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三) 古物之時代、作者、材料、質地、形狀、大小、重量、出處等綜合
描述。
(四) 其他事項。
七 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之古物,由該機構或邀集學者專家成立評鑑小
組評鑑之,其中列為重要古物或國寶者應予註明;並將古物清冊及照
片登錄簿送教育部指定之。
八 古物經指定為重要古物及國寶,由教育部予以登記列管並發給證明書
,如經解除指定,證明書應予繳回。
九 有關古物分級指定與解除事項,教育部得委託學者專家或其他文化學
術機構為之,亦得提交教育部古物審議小組審議之。
一○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