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
三條及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鼓勵中央機關立案之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參與推動特殊教
育,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機會,並提升其學識能力及文化知能。
三、補助對象:
(一)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
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二)私立大專校院專為身心障礙者開設推廣教育專班(學分班)者。(
以下簡稱推廣教育專班)
四、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辦理特殊活動及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之基本需求經
費為原則,補助相關規定應依附件一「教育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高
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作業說明規定」及附件二「教育部補助私
立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作業說明規定」辦理。
(二)每一民間團體每年度所送補助案,至多補助二案,且每年度申請案
總計獲得之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三)每一專班招收之學員應具備報考大學系所之資格,且為非在學之學
生。專班依身心障礙類別開設,每班開設以三學分為限,開班人數
至少十五人。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1、民間團體:
(1)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
月三十日截止。
(2)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
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截止。
(3)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
一日截止。
(4)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
十一日截止。
2、私立大專校院:
(1)每年一月至六月開辦之專班,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二
十日截止。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開辦之專班,於當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二
十日截止。
3、以上截止日期以本部收文日為準(逢例假日順延一日)。
申請資料不全且於期限內未補正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4、配合本部政策並經本部核准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受本項期間之限
制。
(二)申請程序:應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如附件一及附件二),備妥相
關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三)本部於彙齊申請案件資料後,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
(四)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有不可抗拒之事由外,不得申請
變更;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應於辦理結束後繳回本部。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團體或學校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
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規定,備妥相關資料,以正式公文函報本部請
款。
(三)受補助團體及學校應提報成果報告、本部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
業說明規定(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所定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案
辦理完畢後二個月內,函送本部辦理結案。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專案訪視:
1、民間團體:受補助團體於活動及研習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
教育部補助○○年度○○團體辦理」字樣;宣導海報、節目簡介
等印刷物之適當位置加註「教育部補助辦理」字樣;如係多機關
共同補助,機關名銜應全數列出。本部得聘請學者專家,不定期
訪視受補助團體,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2、推廣教育專班:各校開班計畫執行情形,本部應配合例行性督導
工作,實地瞭解成效,並得視實際需求,聘請學者專家,訪視受
補助學校,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二)書面考核:針對成果報告之「成效及檢討」項目,其辦理成效不彰
者,必要時本部得請該團體或該校至本部說明。
(三)上年度成果報告未繳交者,俟其繳交成果報告後,再予撥款,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1、民間團體:成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
2、推廣教育專班:開班成果報告與實際執行狀況不符者,應繳回當
年度該班全額補助款。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或學校,經本部專案訪視成效不彰且有重大缺失者
,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