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教育部臺(九一)特教字第 91095074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原名稱:
九十一年度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案作業須知)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 0920107565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原名稱:
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案作業須知)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 0960207642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獎助民間團
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作業原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 0970175665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點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 0980004237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 1020169825B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 點及第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60041785B號修正第一點、第七點,
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及私立大專校院
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