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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改善資訊學習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電字第1000200803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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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資訊基礎環境之改善,
    並建置資源共享與資訊隨時隨地、隨意、隨身、隨手學習之環境,藉
    以普及城鄉資訊教育、縮短數位落差,並加強培訓教師具有資訊應用
    相關能力,期減少教師教學與學生於知識獲取上之落差,特訂定本要
    點。


二、(刪除)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高中職、大專校院。


四、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補助基準
      1.以補助偏遠地區學校,改善資訊學習業務為原則,補助範圍包括
        偏遠地區學校、離島地區學校、原住民學校及推動縮減數位落差
        計畫之學校。
      2.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列補助項目彙整提報全轄
        區補助偏遠地區改善資訊學習計畫。
      3.補助學校名單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者為準。
      4.補助學校之經費,以提供校內教師教學及學生使用為原則,當年
        度未招生之學校不予補助。
      5.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為總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對縣(市)
        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依縣(市)財力級次,其列第一級者為總額度
        百分之八十,列第二級者為總額度百分之八十五,列第三級者為
        總額度百分之九十。
(二)補助項目:
      1.資訊教學環境
     (1)為達成改善偏遠地區中小學資訊教學環境正常運作,補助學校
          資訊教學環境所需之硬體設備、網路設備、軟體及軟硬體設備
          之維護運作費用,協助各直轄市、縣(市)導入整體資訊教學
          環境委外服務機制及建立長久性之維運機制,以減少資訊教師
          維護資訊教學設備工作負荷,回歸正常教學。
     (2)依行政院核定一般性教育設施補助經費資訊設備項目詳實規劃
          ,並達成下列項目者:
          A.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編列確實,符合長期維運機制。
          B.資訊教學環境品質維護,落實執行。
      2.在職教師資訊應用相關能力培訓:
        為使教學與學習無地區性之落差,加強在職教師資訊素養、資訊
        應用能力及資訊技術能力培訓。
      3.衡量指標:
     (1)資訊教學環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處通知
          ,編列一般性教育設施補助經費優先支應資訊設備更新項目之
          執行,並至少更新全轄區之四分之一學校電腦教室資訊設備,
          以逐步達成長久性之維運機制。
     (2)在職教師資訊應用相關能力培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學校在職教師參加資訊應用培訓人數,應依本部核定補助經費
          之說明執行,以提升在職教師資訊應用能力。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所屬各級學校狀況訂定「偏遠地區學校
      區分原則」相關規定,並報本部備查。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定義得依
      地域位處偏遠且交通狀況不便者,或數位學習不利地區為原則,自
      行闡述符合偏遠地區定義之理由。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報
      申請補助計畫(如附件),並加附「偏遠地區學校區分原則」規定
      ,經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核完畢,俟次年度預算通過後
      ,依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依審查結果及視年度預算情形,循行政程序簽辦
      奉核定後,辦理核撥事宜。
(二)本部核定補助經費後,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學校檢具
      公文,並附領款收據,於期限內報本部請款,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有關網際網路連線電路月租費用,若於年度中調漲,將不另追加補
      助經費額度; 若於年度中調降,其餘絀之補助經費得視學校實際需
      要,移作電腦設備維護費支用。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所屬各級學校需求情形,訂定「電腦教
      學設備維護營運費」支用規定,作為各校支用相關費用之基準。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將所屬受補助學校全年度等執行成果,填具成效考
      核報告送本部審查,國立學校亦同,俾據以考核。
(二)本部將視各補助單位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