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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語字第0970192791C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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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施政計畫之「加強推動語文研
    究、整理、推廣工作及鄉土語言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加強培養學生及社會大眾本國語文能力,提升本國語文程度,
    並推動本國語文教育,增進多元語言文化傳承。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社教機構。
(三)大專校院。
(四)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五)登記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項目內涵:
      1.本部得協調輔導申請對象各依權責規劃策辦本國語文教育活動。
        為配合社會需要及本部政策之推動,對於現階段推行較迫切之類
        別,應多予鼓勵。所提計畫內容與本部各項語文業務有關者,依
        其相關程度,酌予優先補助。
      2.各申請單位舉辦本國語文教育活動,應訂定詳密計畫,透過研習
        、參觀訪問、教學、座談、演講、宣導、觀摩、比賽、網際網路
        、研討會、休閒教學等多元方式,增進學員語文知能並提升語文
        程度及素質。
      3.語文教育活動辦理方式應符合推廣本國語文教育政策理念。計畫
        性質涉及本部其他相關補助要點或本部已編列專款補助者,不得
        重覆申請,違反者,應退還本項補助。
(二)補助原則:
      1.費用除由參加學員依活動天數、性質繳交參加費及主辦單位編列
        籌措外,餘由本部視各主辦單位所提內容是否詳實、是否配合本
        部相關政策或重要措施之推動、參加人數、過去辦理成效,依下
        列原則補助:
     (1)一般性:自行辦理之語文相關活動,其補助款以新臺幣二萬元
          至九萬元為原則,並依審查結果決定實際補助金額。
     (2)特殊性:所提計畫內容係配合本部相關語文教育政策推動或與
          本部年度語文推動重點工作有關,經審查通過者,得予全額補
          助。
      2.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特定教育補助處
        理原則辦理。同一地方政府同時有多案申請時,應併案審查後,
        予以一定數額之補助,由地方政府進行適度分配。相同時間及地
        點之活動,僅擇一案進行審查補助。
      3.對同一學校、社教機構、民間團體之補助,每年度以補助二次為
        限。
      4.例行性之會務及慶祝活動,不予補助。
(三)補助經費編列基準:每一核准補助案,其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申請單位辦理語文教育活動,如因經費不足,得擬訂實施計畫(內容
    包括: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與人
    數、活動行程表、組織工作細則、考驗表、總預算金額、報名表及預
    期成果等)及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一、二)一式三份,於活動開始三
    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急迫性計畫,不在此限。


六、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彙集申請單位之實施計畫書、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
      動行程表等相關資料,於每年二月、六月、九月召開會議審查。審
      查合格者,酌予部分或全額補助,不合格者,不予補助,並於審查
      後,二週內函復結果。如有特殊情形得隨時辦理。
(二)評分原則:
      1.計畫目的:十分。
      2.計畫周延性:十分。
      3.計畫之語文教育推廣評估:二十分。
      4.計畫參與對象:十五分。
      5.符合年度語文推動重點工作:三十分。
      6.歷年辦理活動之經費結報情形、經驗及成效:十五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後,檢附領據請款,
      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除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應註明指定
        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
        人相同)及帳號。
(二)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活動結束後未滿一個月內年
      度即終止者,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成果報告(如附
      表三)與相關資料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活動如有結餘款
      ,並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八、有關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材料、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其著
    作權人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於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
    作及利用,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了解受補助者實際執行活動之成效,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
      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受補
      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十日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部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依規定提送成果報告表及相關表
      報、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分
      別為下列處置:
      1.撤銷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不再補助該項計畫。
      4.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書執行,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者,
      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二)本要點核撥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變更用途。但計畫有變更必
      要或因故無法執行,並事先徵得本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