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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會(二)字第0940176600C號
法規體系: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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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接受本部補助款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
    地區臺商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簡化有關本部補助款之核撥、結報
    作業,統一補助款收支帳務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參照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理。


二、各校申請核撥經費之領據應依規定由校長、主辦會計、出納署名蓋章
    始生效力,其經費支用保存管理應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三、資本門補助經費不得流用於經常門,經常門補助經費流用於資本門時
    ,需經本部事前同意。


四、會計年度終了後,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依規
    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於每年一月五日以前函送本
    部 (以本部收件日期為基準) ,經轉陳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
    度繼續處理。


五、各校接受本部之補助款,其相關之收支項目,應設置本部補助款支出
    明細帳詳實記錄,提供本部及審計部查核,明細帳有關之格式及會計
    事務處理程序,應依本部所定規範事項辦理。


六、本部補助款收支明細帳應以年度別分冊記錄,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為年度起訖日期。


七、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對該年度之經常門、資本門補助,填報收支結算
    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函送本部備查。


八、各校於本部補助款項下支付廠商之款項,除依規定得由零用金支付者
    外,應簽發支票或以電匯方式直接撥付受款人,不得由各校教職員代
    領轉付。


九、各補助款經本部核定撥付後,應按規定核實支用,不得挪移墊用。


十、各校經查核於本部補助款項下有不合規定之開支或所購財物等不符原
    定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追繳、糾正或促請提出改善意見,並列
    為下年度補助之參據。